智能車間系統方案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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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規范條件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管理,規范供應商服務流程,保障服務質量,滿足制造業企業轉型升級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智能制造發展規劃(2016-2020 年)的通知》(工信部聯規〔2016〕349 號),制定本規范條件。
第二條 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集成制造裝備、自動化控制、工業軟件等技術和系統實現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生產線、車間、工廠集成應用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供應商實行公告管理,企事業單位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取得營業執照。
第五條 財務數據真實可信,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近三年主營業務收入總額每年不少于 5000 萬元,并經在中國
境內注冊的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六條 具有良好的資信和公眾形象,合法、誠信經營,近三年無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七條 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第八條 應根據項目建設方要求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信息安全管理體系等,有效運行并通過
第三方認證。
第三章 專業技術服務要求
第九條 供應商應提供咨詢規劃服務,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建立專業的咨詢規劃團隊/部門,熟悉用戶的行業知識、技術,具備項目規劃經驗。
(二)應根據用戶智能制造需求,提供咨詢規劃報告,包括:項目目標、技術路線、可行性論證、投資實用性和有
效性分析、風險分析,及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人工、設備、物料和外包服務等內容的總體要求。
第十條 供應商應提供方案設計服務,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根據用戶要求形成功能和造價約束,進行需求確認,形成會簽文檔。
(二)硬件系統集成方案應建立仿真分析模型,給出數據采集、分析和生產控制仿真優化方案等。設計完成后應向
用戶交付技術架構圖、電控原理圖、接口和協議、數據字典、軟硬件部署圖、系統擴展和重構技術文檔、系統維護文檔、系統安全應急文檔等。
(三)軟件系統集成設計方案應明確各系統和模塊的功能、性能、輸入/輸出項、流程邏輯、接口和測試計劃。設
計完成后應向用戶交付軟硬件部署圖、IT 架構設計圖、接口協議技術文檔、數據交換標準、業務流程圖、系統的測試文檔、系統維護文檔、系統安全應急文檔等,提供配套軟件安裝和網絡部署方案,提出信息安全實施建議。
第十一條 供應商應依據設計方案開展項目實施,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組建現場實施團隊,團隊人員具有軟硬件、工業網絡的裝配、部署、調試、檢測和試運行能力。
(二)具有對高檔數控機床與機器人、智能傳感器與控制裝備、檢測與裝配裝備、智能物流設備、增材制造裝備等
智能制造裝備,可編程邏輯控制器(PLC)、分布式控制系統(DCS)、數據采集與監視控制系統(SCADA)等工業控制
系統和制造執行系統(MES)、倉儲物流系統(WMS)、企業資源計劃(ERP)等工業軟件進行二次開發的能力。
(三)應建立包含工藝設計、工藝路線和工藝流程等內容核心工藝庫。
(四)具有采購、外協或分包等控制管理體系,可有效管理各實施方的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等,并建立質量追溯
和責任追究體系。
(五)擁有 3 名以上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應具有 3 年以上項目管理工作經驗,近 2 年內至少實施或參與過 2 個及
以上離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大規模個性化定制、遠程運維或網絡協同制造等智能制造新模式解決方案。
(六)具有系統解決方案行業深耕和復制推廣的能力,某一細分行業下擁有 3 個及以上智能制造集成項目的成功案
例。
第十二條 供應商在進行方案交付時,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建立完善的項目文檔管理制度,文檔應涵蓋項目計劃、設計文檔、采購合同、實施方案、功能驗證報告、
用戶手冊、培訓資料等項目各環節的過程文件,須由專門的文檔管理員或項目經理統籌管理,保證文檔的完整性和可追
溯性。
(二)應制定完善的交付與驗收計劃,通過用戶組織的驗收,并對項目文件進行正式移交。
第十三條 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和嚴格的管理制度,配備專門的維保部門和專業人員,為用戶提供相應的技術咨詢、技術培訓和維保服務。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實施運維管理工具和監控系統。
第十四條 在關鍵技術裝備、軟件、智能制造成套裝備、工藝和關鍵零部件的集成優化等方面應擁有核心技術。智能
制造系統集成技術相關的授權專利不少于 6 項(發明專利不少于 1 項)或與智能制造相關的軟件著作權不少于 10 項,
且近 3 年內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規范管理工作。申請企業通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供應商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審須按規范條件要求
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專業機構依據規范條件制定相應的評審細則,并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評審的企業進行審查并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要對
本地區已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
保持規范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三)不能保持規范條件的;
(四)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撤銷公告資格的,應當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
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八條 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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